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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1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一、參酌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於第一款至第四款分
    別訂定交易紀錄及確認參與者身分紀錄之保存範圍、期限等規定。
二、第二款所稱確認參與者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係指護照、居留證、身分證、駕
    照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