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一、本條參酌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申請人應建立
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以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並於實驗期間依辦理情形定
期檢討改進該政策與程序,俾該實驗之商業模式更能符合實際業務需要。主管機
關於核准創新實驗個案時,將依其業務特性,規定申請人定期報告之報告頻率並
說明前揭相關檢討,作為後續監理及檢討法規之參考。
二、鑑於申請人應於辦理創新實驗期間,有效落實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監控,爰於
第二項明定其應監控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基本樣態,主管機關將規定申請人於
定期報告中納入相關辦理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