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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7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一、參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條規定,明定請求特定人員提供資料為行政調查之作為項
    目,並以具備必要性為要件。
二、本要點所稱之必要,指一般理性之人依其正常判斷,可認為有行政違失或不法證
    據存在之相當可能性之情形;有無相當可能性之判斷,以有相當或然性存在為足
    ,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