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4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一、基於政風機構配置於各機關(構)內,於執行行政調查時屬內部控制事項,故調
    查之範圍,應限於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之人員、業務或與其具有關鍵
    性者,避免濫權、越權。
二、本要點所稱之本機關(構),指政風機構所在之機關(構);所稱之所屬機關(
    構),指本機關(構)之所屬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