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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3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一、重申政風機構人員執行行政調查,應秉持公正、客觀及超然立場。
二、本要點所稱之政風機構人員,係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指法務部廉政署負責政風相關業務人員及政風機構編制內辦理政風業務之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