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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19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一、政風機構人員常因職(業)務關係知悉相關人員之隱私及調查內容等資訊,依公
    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負有相關保密義務。
二、政風機構人員如違反本點,除依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外,尚可能觸犯刑法洩密罪及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