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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18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一、政風機構行政調查完竣後,依其結果為不同之處置作為,以為行政調查程序之終
    結。
二、本點第一款所稱之相關規定,指刑事訴訟法及法務部廉政署與法務部調查局肅貪
    業務聯繫作業要點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