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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13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一、規範實地勘查為行政調查之作為項目。
二、本點所稱之實地勘查,指勘驗以外之現場目視觀察作為,並不具有進入場所權限
    。如屬勘驗性質者,則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當事人到場辦理勘驗。
    為符合正當程序,明定不得採強制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