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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4
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
基於電話陳情之處理,包含立即答復或改以書面或遇陳情人不願改以書面等情形,妥 就上開情形,明定電話陳情之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