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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13
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五點規定,明定人民陳情案件
有那些情形,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