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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9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非本署權責管轄之人民陳情案件,本署負告知或逕移管轄機關之義務,並應副知陳情
人以利渠等能順利向管轄機關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