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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6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為使受理陳情之程序公開,有關以書面方式及由他機關函轉之人民陳情案件,本署應
先予登記,再依規定陳核後,送分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