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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5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為使人民能以多元方式向本署陳情,爰設置首長信箱受理人民陳情電子郵件,由研考
科先予登記,再依規定陳核後,送分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