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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4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有鑑於人民以電話方式陳情,易發生語意不明確之情形,爰規範本署同仁處理人民電 話陳情應有之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