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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FATF  四十項建議之第八項建議注釋指出主管機關應採取目標性且以風險為本之監理
措施,包括應定期檢視特定財團法人活動與設立目的是否相符、管理階層及一般職員
之人員進用、財務透明度及相關內控程序,以確保財團法人之可信度及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