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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FATF  四十項建議之第八項建議注釋指出,主管機關對於財團法人應有持續性之推廣
與溝通以強化特定財團法人之風險與遵法認知,因此主管機關就特定財團法人,應視
其風險認知意識擬定溝通計畫,包括提供參考文獻資料、提供態樣指引、人員協助等
深化此類財團法人之風險認知與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