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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之辨識及風險應定期更新,為使我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完 善,各權責機關間能有效進行資訊交流,主管機關得分享辨識及風險評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