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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主管機關應依第三條蒐集相關資訊辨識並評估風險,惟其衡量評估之指標應有一致性
,以呼應國家風險評估,且在各不同類型之財團法人間有一致性之評估標準。其應採
取之指標,應至少包括固有風險與遵循風險等項目,並應結合相關必要資訊,以求充
分。本條所定之相關指標,如主管機關於評估時有蒐集資料不易,或該指標與主管之
財團法人特性未適切情形,得以相當之指標作為評估之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