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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主管機關就主管之財團法人應辨識 FATF 所定財團法人之範圍,並辨識與評估特定財
團法人之洗錢及資恐風險,依照風險評估結果,適用本辦法所定措施。主管機關辨識
並評估風險,可以採取相關方式進行,包括透過實施問卷、訪談、公開資訊蒐集、其
他相關機關或學術機構之資訊等。由於洗錢與資恐態樣變化快速,主管機關應定期更
新風險評估,以瞭解最新情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