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主管機關應依 FATF 所定國際規範,辨識適用洗錢與資恐規範之財團法人後,就屬於
FATF  所定之財團法人類別,採取合宜措施辨識、評估其洗錢及資恐風險,並對較高
風險之財團法人採取本辦法所定之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