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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FATF  四十項建議之第八項建議注釋指出主管機關應與各相關機關及財團法人之間充
分合作協調並分享資訊,以達到有效之管理。是以,主管機關應將辨識與評估結果結
合必要資訊發布態樣或指引報告,且為確保該報告之資訊充分,應邀集金融情報中心
即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及相關機關共同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