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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一、有關財團法人對其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相當於獎金之給與,應訂
    定管理規範,並報本部核准;其有所變動時,亦同,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關於財團法人達成本部設定具體財務績效指標並予以評核者,得依其績效表現支
    給獎金或相當於獎金之給與,參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
    五點規定,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