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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一、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
    長係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
    給與者,始得支領薪資。另關於其他從業人員,包含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經
    理人、專任顧問或研究、技術及其他專業從業人員,合先敘明。
二、關於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應衡酌設置性質
    等相關因素訂定薪資支給基準,並報本部核准;其變更支給基準時,亦同,爰予
    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