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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一、關於財團法人辦理決算之編審及核轉,應依決算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例如「財團
    法人依法決算須送立法院或監察院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等,爰為第一項規
    定。
二、為使財團法人決算之編審,能有一致之決算書格式,以資遵循,爰為第二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