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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按財團法人應每年就其業務及預算執行預期效益提出年度計畫,俾由本部於年度工作
終了時,辦理財團法人該年度績效評估,作為未來推動業務之參考,爰於第一項明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