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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關於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明定其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
、投資之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預決算之編審、核轉、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董
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董事、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
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