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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一、關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財務報表,得依預算之性質編製與經費預算
    有關之收支營運預計表、現金流量預計表、淨值變動預計表等報表,明定該等與
    經費預算有關報表,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
    內送本部備查,爰為第一項規定,以資明確。
二、關於第五條第一項之財務報表,亦得依決算性質編製為前一年度之收支營運決算
    表、現金流量決算表、淨值變動決算表,併同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等財務報表
    及其附註或附表,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
    年結束後五個月內,送本部備查,爰為第二項規定,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