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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關於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法務部(以下簡稱本
部)主管之法務財團法人,明定其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
、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