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4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一、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
二、參酌商業會計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權責發生制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