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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4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一、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 二、參酌商業會計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權責發生制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