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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並參酌商業會計法第六條規定,明定財團法人之會計 年度採曆年度,且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