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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5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一、關於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財務報表,得依預算之性質編製與經費預
    算有關之收支營運預計表、現金流量預計表、淨值變動預計表等財務報表,爰於
    第一項明定該等與經費預算有關報表,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
    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送本部備查,爰為第一項規定,以資明確。
二、關於第十四條第一款之前一年度財務報表,亦得依決算性質編製為前一年度之收
    支營運決算表、現金流量決算表、淨值變動決算表,併同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附註或附表等財務報表,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結束後五個
    月內,送本部備查,爰為第二項規定,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