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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2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參酌商業會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明定財團法人財務報表附註所應揭露之事項。另為
明示財團法人運用財產之情形,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及第五項購買股票、
第二十一條獎助及捐贈等規定,爰一併規定列入財務報表之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