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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1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關於財團法人之財產,應區分為應向法院登記之財產(即基金)及未向法院登記之財 產,爰將法院登記之財產、未向法院辦理登記之財產明定為財產清冊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