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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7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關於收支營運表,得依預算、決算不同需要,分別編製收支營運(預計或決算)表。 又關於收支營運表之內容及會計科(項)目之定義,參酌原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共通 性收支營運表科目參考表予以明定,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