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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4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一、關於財務報告,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其內
    容包括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
    揭露事項及說明。
二、至於財務報告中之財務報表,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第二項規
    定,並配合財團法人之實際運作需要,於第一款明定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