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1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參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七條規定,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應以原始憑證作為編製記帳 憑證之依據,並應將原始憑證作為附件;第二項明定得另行彙訂保管之原始憑證及其 保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