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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1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參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七條規定,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應以原始憑證作為編製記帳
憑證之依據,並應將原始憑證作為附件;第二項明定得另行彙訂保管之原始憑證及其
保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