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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0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參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六條規定,明定財團法人記帳憑證內容之應記載事項,並應
經財團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員及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