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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辦案作業要點 9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一、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檢察總長得依本署
    承辦檢察官之簽請或依職權指派原承辦檢察官到庭,並通知最高法院。
二、本署承辦檢察官協同第一審、第二審檢察官到庭言詞辯論者,其內部意見不同時
    ,以本署承辦檢察官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