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檢察總長得依本署 承辦檢察官之簽請或依職權指派原承辦檢察官到庭,並通知最高法院。 二、本署承辦檢察官協同第一審、第二審檢察官到庭言詞辯論者,其內部意見不同時 ,以本署承辦檢察官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