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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 11 條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財團法人因合併而同時有改隸之情形時,為簡化行政流程,避免當事人勞費,爰明定
適用本辦法之規定,向存續或新設法人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