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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一、為確保改隸後主管機關監督管理權限之行使,爰於本條明定原主管機關之資料移
    送義務。
二、至於申請改隸許可前,尚未終結之事件,原則上自應隨同管轄權之移轉一併移送
    改隸後之主管機關,但如有行政程序法第十八條但書之情形者,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