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第一項移列至第十一點。 二、因應與眷屬同住宿舍搬遷至新址,更新各項設備,水、電及清潔費計費標準已不 符時宜,爰修正付費規定,依實際情形公告調整相關費用。
為使規定用語更臻精準、明確,爰將文字修正,並明訂宿舍寢具使用完畢應自費送洗 及電費等付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