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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為簡化公司申報作業之程序,或為求資訊平臺資料之完整性,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經會
商法務部及相關主管機關後,得向相關主管機關取得必要之資料,例如經濟部會商法
務部及財政部,取得充實資訊平臺之必要資訊。受指定機構於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辦理者,亦得向相關主管機關請求取得必要之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於同意前,亦應會
商法務部及相關主管機關之意見,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