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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為利資料庫之電子化,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明定本辦法之申報應採「電子方式
」為之,爰明定公司向資訊平臺申報資料時,應以電子方式為之。又為確保申報者之
身分及便利申報作業之運作,申報時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電子簽章或身分識
別方式,並依規定之軟體、格式、類型及方式傳送電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