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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應申報事項之資料內容。又為
    考量未來或有增加應申報事項之需,爰於第一項第六款明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之事項。
二、關於經理人之定義,向來有採實質認定或形式認定之不同見解,為求申報制度之
    簡便與效率,爰於第二項明定,第一項所稱經理人,指依本法辦妥公司登記之本
    公司經理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