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應申報事項之資料內容。又為 考量未來或有增加應申報事項之需,爰於第一項第六款明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之事項。 二、關於經理人之定義,向來有採實質認定或形式認定之不同見解,為求申報制度之 簡便與效率,爰於第二項明定,第一項所稱經理人,指依本法辦妥公司登記之本 公司經理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