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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除得建置資訊平臺外,亦得指定資
    訊平臺辦理本辦法業務,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未依前條規定建置資訊
    平臺者,得依職權或申請,指定特定機構之資訊平臺辦理申報資料及相關作業,
    並由該受指定機構負責營運管理。
二、基於營運管理本辦法業務需具一定之專業性,爰於第二項明定受指定機構,須為
    具專業性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證券服務事業,又為求資料庫建置之完整性,受
    指定機構以一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