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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為落實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之規定,公司未依本辦法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裁處,如有處罰者(包含罰鍰或廢
止公司登記之情形),並應依該條第五項規定於資訊平臺註記之。又中央主管機關於
查核時,如發現代表公司之董事或申報代理人等涉及違反其他法律之情形者,如洗錢
防制法之規定,得移請相關主管機關進一步查處,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