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之規定,公司未依本辦法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裁處,如有處罰者(包含罰鍰或廢 止公司登記之情形),並應依該條第五項規定於資訊平臺註記之。又中央主管機關於 查核時,如發現代表公司之董事或申報代理人等涉及違反其他法律之情形者,如洗錢 防制法之規定,得移請相關主管機關進一步查處,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