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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立法理由敘明,「政府應有效掌握公司相關資料,並應
有一定機制確保該資料之正確性與及時性,爰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
」,又鑒於國際間洗錢防制制度採取「風險基礎方法」(Risk Based Approach ),
是以,於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涉及洗錢活動之風險程度,定期查核公司申報
資料之正確性與及時性。又公司所申報之資料,應涵蓋第四條所定之一切內容,換言
之,該資料應具備完整性,自不待言。依「風險基礎方法」之精神,未來實際運作時
,將針對曾經有違反公司法規定、規模較大、股權結構不甚透明之公司,或經由檢調
機關或法院之通知,涉及洗錢行為個案之公司等,列為優先查核對象,並同時設定不
同的查核期間或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