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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一、因本辦法資料之提供或查詢,涉及洗錢防制之公益目的,爰於第一項明定,第三
    條規定之受指定機構提供資料或查詢等服務需收費者,該受指定機構應擬定收費
    基準,併同收費項目、對象及費額之評估分析報告等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後實施,以免受指定機構收費過高,有礙洗錢防制公益目的之達成。
二、因時空環境變異,收費基準、項目、對象及費額等亦可能有配合檢討或調整之必
    要,爰明定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