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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規定建置之資訊平臺提供資料或查詢等服務,應依規費法
訂定收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