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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一、本辦法蒐集之資料包含多項工商資料甚至個人資料,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
    關或受指定機構因履行或經營本辦法所定業務而保有之資料,應有適當之資料保
    護機制。另外,中央主管機關對受指定機構得依第十四條之規定,就資料保護機
    制予以監督,併予說明。
二、本辦法蒐集之資料,原則上係由公司所申報,公司應擔保該申報資料之正確性;
    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個人資料當事人對於保存資料之機構或單位得主張相
    關權利,如請求資料更正、複製或刪除等,惟如允許該當事人向資訊平臺主張上
    開權利,資訊平臺恐須進行事實調查並衍生認定資料真偽之爭議,考量資訊平臺
    應無權限及能力作此判斷,為利業務運作,爰明定第二項規定,資料當事人對於
    該等權利之主張,應向公司為之,如資料當事人與公司意見相左,資料當事人可
    向中央主管機關檢舉,由中央主管機關查核該公司申報資料是否不實,以維護其
    權益。